哎呀,此时班上一阵低气压,大家都在反省为什么刚刚放任我强制性交蓓君,却没有人中断我的兽行。
也难怪他们要难过,刚刚真正对蓓君伸出援手的只有我(挺)要不是我当机立断,我的分身就灌满蓓君阴道内了。
“大家不要难过,你们在刑法上确实没有帮助蓓君的义务,当然基于道德如果要帮助他人那是很好,但至少今天你们不帮助蓓君并不成立犯罪。”
老师骑在没有链条的小蓝上用脚滑来滑去,像平常走来走去讲课那样,感觉很智障。
“学理上把不作为犯成立的要件分为1、构成要件结果出现;2、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(作为义务);3、对于法律所期待行为之不作为;4、作为可能性;5、因果关系与客观可归责性;6、不作为与作为等价。”
“刚刚小平强制性蓓君,构成要件结果出现了,而老师我具有保证人地位,而且法律期待我作为而我却袖手旁观;刚刚只要我介入,势必能阻止小平性交蓓君;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更明显,都是我造成的;我的不作为和小平的作为等价,我介入的话,蓓君就不会被强制性交,若我不介入,如刚刚发生的,蓓君就被强制性交。其中最值得讨论的,乃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此一要件。”
“通说认为保证人地位的类型有以下数种:1、法令之规定;2、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(最近亲属关系);3、自愿承担义务;4、危险共同体;5、危险前行为;6、危险源监督;7、场所管理者。大家认为老师的保证人地位来自哪一款或哪几款?”
几乎同时,有好几个同学回答“危险前行为”。
“没错,老师之所以是小平强制性交蓓君的不作为犯,保证人地位来自于5、危险前行为,若不是老师营造不得不强制性交的义务冲突环境,小平也不用强制性交蓓君。”
“场所管理者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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