哦?承认了?
那还有什么好判的。
【追风少年:但是,法官认为,我当时‘蹲在地上’这个行为本身,就‘不合常理’。】
【追风少年:她说,一个正常的成年男性,在拥挤的地铁车厢里,没有理由长时间保持蹲姿。】
看到这里,林默嘴角的弧度,更大了。
不合常理?
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审判“常理”了?
【追风少年:然后,她调取了监控,说我的手机屏幕,虽然没有对着那位女士的裙底,但是距离很近。】
【追风少年:她的原话是,我的行为,‘具备了拍摄隐私部位的客观条件’。】
具备了客观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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