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联邦司法体系中动机是一个很重要的要素,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杀害另外一个人的理由,那么案件基本上都不会成立。
比如说某个富豪和几个乞丐的死曾经牵连在一起,有人称他们看到过富豪和这些乞丐接触过,后来乞丐就被发现死在了郊外,身后中枪。
富豪请了很好的律师,律师只是问了一些问题,就让这个案子直接停了下来。
他问陪审团,问法官,一名有社会地位,有影响力,有知名度,还经常做慈善的富豪,有什么必要去杀害一群乞丐?
他有什么理由这么做?
有时候一个人杀害另外一个人可能是为了钱,可能是彼此之间有矛盾,可能是因为感情,总要有一个动机。
但是一个善良的有钱人没有任何理由去杀害一群乞丐,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律师的表述没有问题,最终富豪并没有为此负责。
至于是不是他做的,也许有些人心里有些想法,但是法律不支持。
而第三个要素,就是凶器。
在法庭上,犯罪嫌疑人因为什么原因,用什么东西杀死了被害者,是最核心的东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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