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案例: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交,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。如果依老师的看法,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,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。老师认为10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:”称性交者,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:一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,或使之接合之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“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,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”进入“或”接合“口腔,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。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,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。而第二款无关口腔,更不该当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,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快人心的判决,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,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作不可不慎。”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“构成要件明确性”的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至于刑罚的明确性,老师用一个小父例举例就好,”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,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,一双腿垂在桌边,仍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:“如果现在老师向”如果电话亭“说:强制性交蓓君必须处罚拘役1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,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奸蓓君吗?有可能只会被关1天喔。”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,没有人敢挑战,废话,有可能只关一天,也有可能死刑啊:“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:强制性交蓓君只需要处1天以上、10天以下的拘役,你们会怎么做?不要忘记现在是在”如果电话亭“的适用期间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肉棒插入体内、还差点在阴道内射出精液的不堪,虽裸着下身,仍故做镇静,仅仅以纤细的十指交迭,轻放在小腹上遮住阴毛,坐在一旁听课。

        现在听到老师的叙述,蓓君先是讶异地张大了嘴,接着如惊弓之鸟般右手抓起裤子和内裤,左手紧紧捂着阴户,深怕又被白白干了,指缝间露出的阴毛不知是否因为害怕而颤抖着,接着转身便要逃出教室外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老师关于“如果电话亭”的叙述一讲完,班上男同学竟然几乎同时都往蓓君飞奔了过去,活生生地将她从教室门口拖了回来、按在讲台上,有的忙着脱自己裤子,有的压住蓓君手,有的掰开蓓君脚,让蓓君迷人的肉穴毫无遮掩地裸露。

        无视于蓓君惊恐的挣扎,活像天体营似地,二十几根肉棒一一横陈在蓓君肉洞附近,等协调好谁先上,就真的要插入蓓君体内来强制性交蓓君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老师看蓓君那边男同学反应这么激烈,有点不甘示弱地说:“那如果强制性交老师的刑度跟强制性交蓓君一样重呢?”说完,陈老师就坐在桌上,面对着男同学群聚的方向张开了双腿,移开刚刚擦拭精液的面纸,完全暴露出下体;右手食、中指轻轻撑开两旁的小阴唇,让粉红色的肉缝敞而开之,露出湿润而粉嫩的阴道口,性器附近则到处都有面纸的白色棉絮和我精液的混合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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