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除了刚刚那事实上就在监督照顾教养的范围,还有依法令规定、契约应该救助,危险前行为—刚刚老师也有危险前行为的概念在;另外还有危险源监控义务—例如:如果蓓君是老师带来的,那老师就该监控这个对小平贞操造成危险的危险源;亲密共同体—例如:父母亲遭受危难应予以救助;危险共同体—例如:一同去登山发生山难,应该救助队友等等等。”
“也许有人觉得,这几堂课下来,老师已经触法;不过老师可以肯定告诉你们,虽然老师确实有使用强制手段,逼迫蓓君和小平性交的可能性,不过根据间接正犯理论,如果是老师使用强制手段,逼迫蓓君和小平性交,那蓓君就不是犯人,只是老师的工具,因为她已经没有自由意志,她无罪;但若老师虽然有强制行为,实际上蓓君本来就想强奸小平,也压根儿没有因为老师的强制而在行为上有任何影响,那老师可能就无罪,有罪的是蓓君。”
“因此,再根据罪疑唯轻原则,实际上若不能肯定蓓君到底是不是本来就想上小平,那就可能蓓君是有罪的,也可能是老师才是有罪的;既然两人都可能有罪,柯南则说凶手只有一个,则在证据无法明确指向到底谁是凶手的情况下,两个都无罪,这样才落实了不随意恶化犯罪行为人法律地位的精神。”
“除了这样,不要忘记老师是智商185的天才,所有你们觉得不合理的上课内容,老师都早就帮你们和我自己想好脱罪的计划,所以希望以后大家尽情享受学习刑法的快乐,不要有任何拘束。”
“接着继续讲行为理论。”
“最早呢,行为学说的主流是因果行为论—内容:一个行为必定是行为人为了实现内在犯意,由身体行动反映到外部,具有因果性,故叫做因果行为论。”
“不过因为它过分强调身体行动,无法包括刚刚老师这种不作为犯的情况,所以后来又产生目的行为论。顾名思义,刑法上的行为应该要包括基于目的,产生意识支配下的举止活动;不过,过于强调目的,则忽略了过失犯的情况。”
“讲到过失,就不能不提刑法第12条规定—第一项: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,不罚。第二项:过失行为之处罚,以有特别规定者,为限。”
“至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,下节课再说,谢谢大家的配合,现在下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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